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多起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辩护与裁决引关注
时间:2025-07-16 20:00
小编:小世评选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侵害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法律意识和人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开了多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到擅自发布悬赏广告、AI化使用他人声誉及肖像权等,展示了在数字时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案例一:郑某某的网络悬赏广告事件
本案中,郑某某在社交媒体账户上发布悬赏广告,要求公众提供某发展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郑某某并未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而是自行以个人名义进行违法内容的发布。受该广告影响,某发展公司的社会评价受到显著损害。法院审理认为,个人无权以此方式发布涉嫌违法行为的悬赏广告,郑某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法院判郑某某停止侵权,并就其行为向某发展公司赔偿损失7000余元。
案例二:殷某某的声音权利争议
殷某某曾特意为某公司录制音频,后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音频提供给乙公司进行AI加工,致使殷某某的声音被不当使用,造就了与其相关的AI合成声波。殷某某并未对任何公司授权使用其声音,反而遭受了名为“声音权利”的重大侵犯。法院支持了殷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5万元。这一案例向社会明确传达了声音权利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对个人声音权益的尊重。
案例三:肖像权的被侵犯
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换脸”功能的开发和营利,严重侵犯了彭某某的肖像权。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违法行为。最终判决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3千元的损失。此案例表明了在网络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未经授权的使用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网络暴力与名誉权之争
在此案中,陈某因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评价产生争议,被其粉丝在社交上实施网络暴力,导致其名誉受到严重影响。法院认定孟某与高某在此案中负有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要求他们删除对陈某的恶意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精彩之处在于,法院判定在网络社交上的言语侵犯同样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案例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贩卖行为
徐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130套公民身份信息后,将相关信息应用于解封社交账号并进行出售。经过审理,法院判定徐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两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与罚金,凸显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保护与惩罚力度。
案例六:非法监控的隐私权侵犯
韩某利用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网络监控摄像头的信息,长时间监视他人隐私。法院认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及罚金。这一案件不仅引起了公众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深思,也为将来的法律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判例支持。
以上典型案例展示了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强调了对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舆论环境的变化,社会各界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强。
这些案例所引发的讨论不仅关乎法律条文,更触及道德底线。希望通过更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能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网络环境的法治化,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在立法与执法的取向上,应加强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法律保护,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格权,确保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