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强调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并公布8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11 08:50
小编:星品数码网
在迅速发展的科技背景下,人工智能(AI)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这一背景下,明确表示将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于2023年9月10日发布了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八起典型案例,展现了法院在这一新兴领域中的法律裁判思路和方向。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近几年,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数量显著增加,案件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涉及著作权、网络侵权、合同等多个方面。这种复杂性不仅考验着法律体系的成熟度,也要求司法裁判在保护创新与科技伦理间取得平衡。法院将在审理中不仅关注案件的技术核心,也关注其对社会伦理和创新激励的利益引导。
其中一例“AI文生图案”的案件,成为全国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原告李某某利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了一幅少女肖像,并将其发布在社交上。不久后,被告刘某某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了该图,且未注明来源、去掉了水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生成图片的参数和提示词可以显著影响最终结果,李某某的智力投入和创作过程得到了有效确认。,法院认定该图片属于艺术作品,李某某因此享有相关著作权,判决刘某某侵权并需赔偿损失。
更进一步,法院对这一案件的裁决明确了一个重要的原则: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如符合作品的定义,即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的归属可以根据不同参与者在生成过程中的智力贡献来认定,展现了司法在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审核了一个涉及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告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是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的著作权人,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许可使用人。被告孙某某原为联合创作单位的员工,离职后擅自对外销售该虚拟人物模型,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各项权利的保护。法院审理发现,这些虚拟人物并非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团队独立创作,具有独特性,符合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认了虚拟数字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的法律属性及其独创性。法院指出,这些虚拟形象具备了一种数字化外观和类人化功能,其设计中的美学选择和判断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并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
这些典型案例不仅展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也反映了我国在应对技术革新带来的法律挑战时逐步形成的思想框架与解决路径。它们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
在的法律环境中,尤其是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法官们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与技能,以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发展。因此,法院的职责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确保科技创新不会受到不必要的法律阻碍。法院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保护,并期待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和引导这些新兴领域的发展。
而言,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这八起典型案例,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以保障合法创新,维护公正与秩序。未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将不断涌现出新的法律问题,期待相关的法律规范能够同步更新,助力人工智能走上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